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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商法律分享‖疫情影响下备受关注的劳动法热点问题(1/3期)

发布时间:2020-02-27分类:会员动态来源:本站

   邹光彬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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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广东省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等部门先后发文,规范处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规范管理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在经历了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后,对于各企业、劳动者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广东省重庆合川商会会员单位: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 邹光彬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就最近出现企业关注的劳动法热点问题进行整理,分三期予以发布,希望能为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一期:工时工资待遇篇(本期)

      第二期:医疗、工伤、劳动保护篇

      第三期:劳动关系综合篇


Q1: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是指哪段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且该延长的3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属于休息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先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Q2:广东省的延迟复工期是指哪段时间?延迟复工期内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所以延长休假结束起算至2月9日即2月3日至2月9日为广东延迟复工期。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企业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如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但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3:被隔离了,还能领工资吗?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4:劳动者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Q5:在家上班,工资怎么算?

      答: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江苏也提出,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如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Q6: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休假人员,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在疫情期间,如果遇到休息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未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Q7:用人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答: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如劳动者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劳动者作出处理。

Q8:用人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答:不违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Q9: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其休年休假?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用人单位复工的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Q10:员工未及时返岗,其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视员工未及时返岗的原因而定。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具体支付标准,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劳动合同他履行地的规定执行。例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提供劳动支付工资。对于确认为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的员工,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提供劳动支付工资。员工若不属于前述情形,而是自愿主动要求进行隔离的,那么隔离的期间应按员工请假处理。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取决于所请休假期的种类。例如:员工请年休假的,工资正常发放;员工请事假的,工资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发放;员工同意待岗的,工资按当地的待岗生活费标准发放。

       提示: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处理,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旷工。


Q11: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 

 

Q12:疫情期间公司能否以捐赠名义擅自扣除员工的奖金?

     答:需要注意的是,如奖金已届发放条件,无论是否是以公益捐赠的形式,除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情形外,企业不得擅自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奖金等。


Q13: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吗?

      答:在延迟复工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


Q14:员工是否需要安排14天自行隔离?

     答:目前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安排各地返回工作员工自行隔离,当然,处于疫情防护目的,一些企业也会选择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延长员工返回岗位工作时间,稀释感染风险。当然,需要提示企业注意,如采取远程办公形式,需要尽快制定和明确特殊期间远程办公的工作汇报方式、工作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确保远程工作的效率和人力资源管理。


Q15:某些员工来自疫区,企业能否对员工强制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限制其上班?

     答:根据人社部法[2020]8号文的意见:企业不能对员工强制采取隔离措施,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Q16:员工因为担心被感染不愿意上班如何处理?

     答:不建议按照违纪处理,招聘新员工比较困难,以稳定为主。建议处理方式如下:第一、尽可能将过去的双休日加班进行补休,安排年休假等;第二、中止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三、员工不同意的中止履行的,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Q17: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因此,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可以在征得员工或工会同意的前提下,延期支付工资,并分别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进行报告。

      提示:企业不能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克扣或拖欠员工的工资。


Q18:延期复工期间,员工未出勤,餐补、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是否需要发放?

     答:应视津贴补贴的具体类型,以及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而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津贴补贴的发放进行约定。在延期复工期间,员工未出勤的,如果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应当按约定或规定执行。如果没有此类约定或规定,应当根据津贴和补贴的具体类型进行判断:对于根据实际发生额凭票报销的各类津贴和补贴,没有发生的就不用支付;对于按惯例属于企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和补贴,应当进行支付。

      提示: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的,对于话费补贴、午餐补贴等建议正常支付。


Q19: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如申请综合工时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需要支付。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Q20:延期复工期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发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企业可以将延期复工期间作为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集中休息时间,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企业可以将延期复工期间作为员工自行安排的休息时间,正常支付工资。

      提示:企业若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则可以安排停工停产,并向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依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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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邹光彬律师,广东省重庆合川商会会员,籍贯:重庆市,现户籍:深圳市。邹律师取得全国211工程重点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双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A证)、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和企业培训师(二级)证书。现任社会职务: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律部主任、河源市源城区政协委员、河源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廉政监督员、河源市四川商会副会长、民革广东省委会法律服务中心成员、河源市侨界青年联合会理事、源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常委、河源市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河源市工会法律服务团副团长、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第十二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广东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等。

      邹律师办事严谨、工作踏实、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造诣和极强的司法操作经验。注重细节,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特别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具有极强的危机化解能力;思维严谨,善于运用独创的方法和独到的见解为客户排忧解难,谋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业务涉及: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尤其在法律顾问及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托企业管理、法学双重专业知识背景,全面审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原则:勤勉敬业、诚实信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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