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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广东省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等部门先后发文,规范处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规范管理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在经历了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后,对于各企业、劳动者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广东省重庆合川商会会员单位: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 邹光彬劳动法专业律师团队就最近出现企业关注的劳动法热点问题进行整理,分三期予以发布,希望能为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一期:工时工资待遇篇
第二期:医疗、工伤、劳动保护篇(本期)
第三期:劳动关系综合篇
Q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备受关注的李文亮医生即属于此类情形,武汉市人社局于2020年2月7日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Q2:如果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虽然武汉没有被宣布为疫区,但可视为广义的疫区。因为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即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因工作场所已存在这样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到疫区工作就不会感染,因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以认定。
Q3:职工因支援过程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支援武汉疫病工作感染的,应当为工伤,根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Q4:作为返岗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吗?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范围对象:在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医护人员,也应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关于其他相关人员的界定,正常理解下应包含在医院一线的护工和参与防治的辅助人员。
Q5:劳动者因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Q6: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社部门是否能够为工伤申请提供优先服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的规定,各地区人社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
Q7: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时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函〔2020〕17号)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Q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答: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Q9: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Q10: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是否计算在医疗期呢?
答:对此,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不过有些地方有规定,例如《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笔者认为,该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更为合理。
Q11: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修养期间按照医疗期处理吗?
答:对此,现在尚无全国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例如《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职工休养期间应当分为如下情形处理:第一、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医疗期处理;第二、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则按照有双方协商按照病假、年休假、待岗或者中止劳动关系处理;第三、职工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Q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2、如果不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1)如果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所在用人单位赔偿。
Q13:企业不能提供口罩的,员工能否拒绝上班?
答:不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中也提到,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
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Q14: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只要该卫生管理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则职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Q15: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如果发现员工是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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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光彬律师,广东省重庆合川商会会员,籍贯:重庆市,现户籍:深圳市。邹律师取得全国211工程重点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双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A证)、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和企业培训师(二级)证书。现任社会职务: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律部主任、河源市源城区政协委员、河源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廉政监督员、河源市四川商会副会长、民革广东省委会法律服务中心成员、河源市侨界青年联合会理事、源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常委、河源市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河源市工会法律服务团副团长、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第十二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广东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等。
邹律师办事严谨、工作踏实、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造诣和极强的司法操作经验。注重细节,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特别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具有极强的危机化解能力;思维严谨,善于运用独创的方法和独到的见解为客户排忧解难,谋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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